技術轉讓與知識產權保護 技術轉讓,實質是知識產權的轉讓。它往往是含有專利、商標、商業秘密、版權等在內的綜合性的知識產權利用行為。“技術”通過知識產權法律賦予其成為一種“無形資產”,能夠在貿易中進行有價轉讓,從而使其產生效益。因此,技術轉讓與知識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。
(一)技術轉讓交易的內容就是知識產權
據廣州版權注冊公司了解,技術轉讓中交易的是“技術”,它是一種特殊的商品,它不是物質形態,而是一種知識形態。技術轉讓的標的實質是某種權利——即知識產權(intellectual property),它是指對科學技術、文化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活動所創造的精神財富在一定地域、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獨占權利。
這種權利是通過某些法律程序(如申請、注冊、登記、審查、公告、授權等)取得的,因此,受法律的保護。以專利權為例,我們通常說的“買專利”,買的是專利(申請)權人對其專利的專有權,而不是該項發明創造本身。一項發明創造一旦被授予專利權,其發明內容和權利要求等相關資料都由中國專利局公開,作為文獻資料,任何人可以自由查閱,本行業一般技術人員根據公開的資料就能掌握技術發明。但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實施或采用。
因此,對于擁有專利權的發明創造而言,任何人均可以通過公開途徑得到,專利交易受方所獲得的只能是該項發明創造的某種使用權或占用權。
技術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轉讓,主要包括:
1.有關專利技術的轉讓或許可。主要有:(1)專利申請權轉讓;(2)專利權轉讓;(3)專利實施許可。在實際中,所有權的轉讓較為少見,絕大多數是轉讓使用權,即專利實施許可,專利權人許可受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。
2.商標權的許可。單純的商標轉讓或許可,不能視為技術轉讓活動。實際上,技術轉讓往往是各種知識產權在貿易中得到利用的一種綜合行為,包含了商標的轉讓或使用許可。
在一般情況下,只要技術供方愿意把技術秘密提供給受方,也就會同意把商標的使用權提供給對方。
3.非專利技術(也稱專有技術、技術秘密、技術訣竅等)的許可。技術秘密是否屬于知識產權范疇,目前在知識產權界看法不一,但是世界貿易組織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此作了肯定的回答,使之成為知識產權的新客體。技術秘密,在我國是通過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保護的。
4.計算機軟件的許可。計算機軟件是一種新型的無形資產,屬于智力型商品,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。我國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,是采取列入版權法保護的形式。計算機軟件是當今高科技的重要載體,近年來,國際上計算機軟件的許可貿易量劇增,我國的貿易量也發展很快,每年的貿易量已達到好幾億美元。計算機軟件轉讓主要有兩種形式,一種是軟件與硬件一起轉讓,一種是單純的軟件轉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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